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殷荊州有所識,作賦,是束皙慢戲之流。殷甚以為有才,語王恭:“適見新文,甚可觀。”便於手巾函中出之。王讀,殷笑之不自勝。王看竟,既不笑,亦不言好惡,但以如意帖之而已。殷悵然自失。
陶公自上流來,赴蘇峻之難,令誅庾公。謂必戮庾,可以謝峻。庾欲奔竄,則不可;欲會,恐見執,進退無計。溫公勸庾詣陶,曰:“卿但遙拜,必無它。我為卿保之。”庾從溫言詣陶。至,便拜。陶自起止之,曰:“庾元規何緣拜陶士行?”畢,又降就下坐。陶又自要起同坐。坐定,庾乃引咎責躬,深相遜謝。陶不覺釋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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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帝問周伯仁:“真長何如人?”答曰:“故是千斤犗特。”王公笑其言。伯仁曰:“不如卷角牸,有盤辟之好。”
进几杖者拂之。效马效羊者右牵之;效犬者左牵之。执禽者左首。饰羔雁者以缋。受珠玉者以掬。受弓剑者以袂。饮玉爵者弗挥。凡以弓剑、苞苴、箪笥问人者,操以受命,如使之容。
麻之有本者,变三年之葛。既练,遇麻断本者,于免,绖之;既免,去绖。每可以绖必绖;既绖,则去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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